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义务
文章列表
合作开发技术的合同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
2018年7月13日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共同投资是合作开发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这里的投资,是指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所、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技术秘密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采取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所占的比例。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合作开发合同的特征。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研究开发工作。当事人一方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不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处理。
  三、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开发各方在研究开发中的配合是取得研究开发成果的关键。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成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指导机构,对研究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和组织研究开发活动,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同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来源: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钱勇吉——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1825889224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25889224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