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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无效力
2018年2月27日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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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无效力
  王利生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夏斌同意借给王利生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王利生提供借款抵押。王利生的好朋友陈大明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王利生的借款抵押物,并与夏斌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
  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王利生无钱归还借款,夏斌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陈大明,要求陈大明按合同履行,陈大明认为借款人是王利生,与已无关。无奈,夏斌将陈大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利生归还借款、陈大明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王利生向夏斌借款十七万元,有王利生与夏斌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认可,并已实际履行;二、为向夏斌借款十七万元,陈大明将自己房屋抵押给夏斌,并签订了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判决:
  一、王利生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夏斌借款十七万元;
  二、陈大明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借款和借款抵押两个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王利生与夏斌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王利生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夏斌十七万元,而陈大明与夏斌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而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陈大明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这是因为:
  一、王利生与夏斌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夏斌与王利生签订了借款合同,夏斌同时提供了十七万元的借款,王利生收到了借款,期间的各项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陈大明与夏斌签订的房屋借款抵押合同恰恰是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至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1、陈大明与夏斌签订的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该条是对借款合同的担保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
  所谓强制性,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行为,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客观上都必须执行的行为,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借款抵押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当事人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就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是强制性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二、……;三、……;四、……;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五利明与夏斌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正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抵押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的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四十二条规定的抵押财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陈大明与夏斌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

来源: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钱勇吉——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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