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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变更
2018年6月29日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原告南京久测仪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测公司”)诉称:2004年2月9日,我公司与{公司1}(以下简称“中企动力公司”)、{公司4}(以下简称“中企网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国企业网》网站服务订单,双方约定由两被告为我公司{注7x}通用网站:水准仪——对应网址:www.10ngsurvey.com,{注7x}期3年,我公司一次性支付3年的服务费1500元整。订单签订后,我公司即支付了服务费1500元,但两单位并没有依约履行{注7x}通用网址的义务,经我公司多次交涉至今仍未解决。上述两单位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企动力公司及中企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为我公司{注7x}通用网址:水准仪——对应网址:www.10ngsurvey.com,{注7x}期3年。
  被告中企动力公司、中企网公司辩称:我方认为本案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理由如下:第一,由于政策和行业管理的现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2004年3月22日前将“水准仪”一词作为限制登记词,之后又变为普通登记词,现虽可以{注7x}但{注7x}费用已变更为每年5000元,故我方只能按照此标准向久测公司收费。第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我方认为本案履行费用过高,不适宜继续履行。故我方请求法院驳回久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2月9日,久测公司与中企动力公司、中企网公司共同签订《中国企业网》网站服务订单一份,约定由中企动力公司、中企网公司为久测公司{注7x}通用网站:水准仪,对应网址:www.10ngsurvey.com,{注7x}期3年,每年服务费为500元。
  服务订单签订后,久测公司按照订单要求向中企动力公司所属南京分公司支付了服务费1500元。
  2004年2月11日,中企动力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报通用网址{注7x}时,被该中心以水准仪名称限制{注7x}为由退单。
  2004年3月2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改变销售政策,通知在3月22日以后所有续费的通用网址按照该通用网址具体类型对应价格续费,其中普通通用词网址{注7x}收费为每年每个5000元。诉讼中,中企动力公司、中企网公司称久测公司要求{注7x}的水准仪一词属通用词网址,其每年的{注7x}收费为5000元。
  此后,中企动力公司及中企网公司将收费标准变更一事告{公司6}后,虽经双方协商,但就合同继续履行及损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中,中企动力公司、中企网公司表示,截至本案开庭前久测公司申请{注7x}的通用网址还无人{注7x},如久测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以新的收费标准继续履行。
  另查:中企动力公司系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注7x}服务机构,有权面向用户提供通用网址{注7x}服务。同时,在双方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中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根据具体市场情况协商调整相关价格与折扣,但应以书面形式修改本协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服务订单,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及相关的权利、义务;
  2.发票,证明久测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3.服务认证协议,证明中企动力公司具有代办通用网址{注7x}的资质;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销售政策,证明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在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调整{注7x}价格;
  5.通用网址{注7x}申请表,证明中企动力公司及中企网公司已履行网址{注7x}申报义务,未能{注7x}的原因不在于二单位;
  6.久测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及和解协议,证明双方当事人曾经协商过合同继续履行及赔偿的问题,但未能协商一致。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久测公司与中企动力公司、中企网公司签订的网站服务订单,其性质为服务合同,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久测公司已依约向中企动力公司及中企网公司交付了3年的网址{注7x}费15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而中企动力公司及中企网公司至今未能履行通用网址的{注7x}义务。对于二被告提出的非其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的抗辩理由,虽二被告称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系行业管理部门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于久测公司申请{注7x}的网址名词在限制{注7x}后又调高了{注7x}价格,但是合同相对人久测公司对此并无过错。同时,由于本案服务合同约定的{注7x}期为3年,根据中企动力公司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之间所签服务认证协议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约定,二被告作为专业的{注7x}服务机构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合同订立后{注7x}价格调整变化的可能性,但其在订立合同时却未对此风险予以防范,且二被告在知晓久测公司申请{注7x}的网址被限制{注7x}后至{注7x}费用调高前的期间内,也未积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故二被告对合同未能正常履行负有过错,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其提出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作为其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定免责事由,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二被告提出的本案履行费用过高,不适宜继续履行的抗辩理由,结合本案案情,因久测公司订立的合同目的在于完成水准仪一词通用网址的{注7x},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调高{注7x}价格的情况下,对于久测公司而言,其为实现合同目的就需要在原定服务费的基础上增加{注7x}费用,对于二被告而言,其为履行{注7x}义务就需要在原定履约成本的基础上增加支出,故二被告所主张的履行费用过高问题,实质上就是{注7x}费用调高后与原定{注7x}费之间差价的负担问题,无论该差价是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其性质都是用于填补合同履约成本增加所造成的损失,并不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实际履行费用过高的适用条件,故本院对二被告上述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久测公司在二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下,要求二被告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注7x}义务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并非不能实际履行,故本院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公司1}、{公司4}共同为原告南京久测仪器技术有限公司{注7x}通用网址:水准仪——对应网址:www.10ngsurvey.com,{注7x}期3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公司1}负担35元、由被告{公司4}负担3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六)解说
  在处理本案纠纷时,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注7x}价格上涨,非双方当事人所能预见,也非二被告的原因,如继续履行,履行价格明显过高,对二被告显失公平,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允许二被告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当原告申请的网址被限制{注7x}后,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视为服务合同事实上已终止履行,本案不存在情势变更问题,原告不能再要求继续履行,只能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意见认为,二被告应当能够预见到{注7x}费涨价风险,且合同履行当中能够采取防止措施的情况下,而未积极补救,表明其愿意承担风险,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根据中企动力公司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之间所签服务认证协议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约定,可以判断二被告作为专业的{注7x}服务机构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合同订立后{注7x}价格调整变化的可能性,但其在合同内容中却未对此风险予以防范,如可注明服务费价格应随市场价格调整。二被告在知晓久测公司申请{注7x}的网址被限制{注7x}后至{注7x}费用调高前,根据其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价格调整的约定,其也应知晓价格变动的情况,但在该期间以及费用调高后,其始终未终止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本案的情势变更情况并非当事人不能预见和防ie,法官最终采用了第三种意见,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钱勇吉——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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