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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代偿能力的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2017年8月25日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保证
人应具有代为清偿的
能力
,这是
保证
功能上的当然要求,如果
保证
人没有代为清偿的
能力
,
保证
对于债权人也就失去了意义。但因为
保证
合同是债权人与
保证
人双方
签订
的,债权人在
签订
保证
合同
是应当注意审查
保证
人的清偿
能力
,
保证
人有无代偿
能力
应不影响
保证
合同
的
有效
性。如果
保证
人于订立
合同
时无代偿
能力
,其后于承担
保证
责任时也没有代偿
能力
,则该
保证
合同
属于自始履行不能的无效
合同
。如果
保证
人于订立
合同
时无代偿
能力
,之后具有清偿
能力
的,或者
保证
人于
合同
订立时不具有完全代偿
能力
之后也不具有完全代偿
能力
的,则该
保证
合同
仍然
有效
,
保证
人仍应在能够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
保证
责任,而不能以自己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
能力
而主张
保证
合同
的无效。因此,对于不具有完全代偿
能力
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
保证
身份订立
保证
合同
后,又以自己没有代为清偿
能力
要求免除
保证
责任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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