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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抢司机不管 汽运公司被判“埋单”
2016年9月26日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9月13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重庆市cc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曹xx经济损失9610元及交通费240元。
  法院查明,2004年12月25日,原告曹xx携带卖牛所得9610元乘坐被告重庆市cc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客车前往垫江五洞。车行至高速公路人和路段时,几名骗子起身向乘客发放假外币,诱使乘客用人民币兑换假外币。当假币发放到曹xx时,曹xx当即戳穿骗子的阴谋。几名骗子遂强行对曹xx搜身,抢走曹xx身上9610元。曹xx大喊抢劫,请求司机报警,但司机置之不理,还应骗子的要求在高速公路途中停车,放纵骗子逃跑。客车行至垫江五洞车站,曹xx再次强烈要求司机一道去五洞派出所报案,仍遭拒绝。曹xx只得提走客车线路牌,司机才随曹xx到了五洞派出所。但是,五洞派出所告知,曹xx他们应到公交派出所报案。曹xx只好独自前往公交派出所报案。事后,因报案太迟,侦查工作毫无进展。曹xx认为司机未尽到相应保护旅客财产的义务,对自己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重庆市cc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cc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司机袁张荣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市cc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驾售人员明知车上存在不法行为而不制止,违反了运输合同确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曹xx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重庆市cc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袁张荣系该公司驾驶员,均与曹xx之间无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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