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违约
文章列表
签订委托合同引发违约条款的问题 供用电合同违约责任
2023年9月15日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钱勇吉,杭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签订委托合同引发违约条款的问题

法律咨询:

某县供电公司为了依法收取所欠电费,于2003年3月1日与顺丰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顺丰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供电公司通过诉讼向甲、乙、丙三公司追回所欠电费,律师费为8万元。并约定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若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律师费8万元的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在顺丰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供电公司将甲公司诉至县法院。2003年6月17日县法院作出由甲公司偿还供电公司12万元的民事判决。可供电公司随后却向顺丰律师事务所发出书面通知,称对乙、丙两公司不予起诉,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供电公司仅支付了律师费3万元。而顺丰律师事务所向供电公司提出: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供电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实属违约,除应全额支付律师费8万元外,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6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事务所于2003年6月28日将供电公司诉至县法院。

律师回答:

供电公司与顺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除约定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及违约金条款无效外,其余均为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0条之规定,该1.6万元所谓的“违约金”不予支付。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此法律规定有两层含意:其一,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那么与其所约定“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显然是与法相悖的。其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的事由外,应予以赔偿。

供用电合同违约责任

供用电合同违约

供用电合同的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供用电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承担的一种经济。违约分为法定违约、约定违约、法律和合同共同确定的违约。

供用电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供电的方式

2、供电质量

供电质量主要是指供电方提供的电力的电压和频率符合国家的标准。《全国用电规则》中具体规定了供电质量标准。凡供电频率超过允许的偏差或电压超过规定的变动幅度,都应认为供电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

3、用电时间

用电时间是指使用电力的起止时间,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以避免用电单位都在同一时间用电。

4、用电容量

电量是确定用电方耗用电力的数值指标,是用电方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供电部门的计划所允许消耗的电能。

5、用电地址

6、用电性质

7、计量方式

8、电价

电价是用户按用电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供电局所支付的电费。

9、电费的结算方式

10、供用电设施的维护

11、违约

供用电合同中应明确哪些属于免责条件,哪些属于违约行为,并明确违约所应承担的等。

12、其他条款。

供用电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品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标的物为电、水、气、热力。这类商品既是生产、生活中的必需品,又是由有关单位垄断供应的,因此,为保障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法律不能不对其予以特别规制。

属于格式合同

这类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位拟定的,用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尽管用方在标的物的用量、用时上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最终的决定权完全在供方。所以,这类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

由于电、水、气、热力的供应和使用具有连续性,因而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正常情况下,供方须连续地供电、水、气、热力,用方须按期支付相应的价款。


来源: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钱勇吉——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1825889224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25889224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