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担保
文章列表
担保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替人担保借款人跑了怎么办
2023年8月1日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钱勇吉,杭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担保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贷款一般度需要担保人,而且需要签订担保合同,那么,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怎样认定,哪些担保合同签订是无效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担保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根据主合同的效力来判定

  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是有效的。是根据合同自治原则,约定优于法定。

  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这里分以下两种情况承担: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如果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这里需具备两个条件:

  1、担保人承担赔偿后;

  2、必须有证据证明担保人承担了赔偿。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若担保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其也可被判定无效。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情况

  主合同被认定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主要是指对外国机构和法人: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机关为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为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如果做为保证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规定的债务人、担保人不承担,如果债权人不知道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规定的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具备两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2、其他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以上内容对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判定方法做了详细的介绍,相信大家对担保合同的效力的判定已经有所了解了,若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我们会给予您最专业的指导和最有效的帮助。

替人担保借款人跑了怎么办

  借款的担保是十分常见的一个情况的,大额度的借款都是有着相应的担保人的需要的,根据担保的类型不同借款人逃跑了相应的担保人是要承担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替人担保借款人跑了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替人担保借款人跑了怎么办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两种。若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只有当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后仍有不足部分,才由担保人继续承担还款。而如果是连带,当债务人没有能力还款时,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相比之下,连带保证,对于担保人来说无疑风险更大。

  一旦借款人跑路,债务无法清偿时,作为担保人应注意审查自己有无可以免责的情形。

  一般来说,如果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会有部分免责的情况。

  二、借款纠纷案例

  张雨军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谢强借款,谢强向张雨军工商银行的私人账户存入现金25万元,张雨军承诺3个月后还款,月利息3%。3个月后,谢强找张雨军要求还款,张雨军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谢强无奈,将张雨军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2500元。但是,在法庭上张雨军说:;我没有向谢强借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君贤接手此案,斡旋调解。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所谓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就是说若双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当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具有优势,能够达到;合理相信的程度;,符合最低的证明标准,即其举出的证据使法官确信,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性情况下,法官就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

  甲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乙借款,乙向甲工商银行的私人账户存入现金25万元,甲承诺3个月后还款,月利息3%。3个月后,乙找甲要求还款,甲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乙无奈,将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2500元。但是,在法庭上甲说:;我没有向乙借款。;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接手此案,斡旋调解。

  借款还款疑团重重

  因为日常生活中确实经常存在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后,出借方即向借款方支付借款的情况。

  乙说钱借给了对方;甲却说他没有向对方借钱,这笔款项是对方的还款。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中间究竟隐藏什么秘密呢经过庭审,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双方确认,原告乙于2008年4月10日向被告甲支付了25万元。被告甲对原告乙付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提出该款项为其他用途,是乙返还甲的借款,而不是甲向乙的借款。

  这两人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究竟是谁向谁借钱呢这笔争议的款项是借款还是还款本案会不会涉及诉讼诈骗呢经过庭审,一审法院采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认定乙向甲支付了25万元。

  所谓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就是说若双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当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具有优势,能够达到;合理相信的程度;,符合最低的证明标准,即其举出的证据使法官确信,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性情况下,法官就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

  本案中,乙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而甲虽然辩称,乙支付的款项是其他用途,是还款,但甲除自己陈述外,并未向法庭出示其他证据。显然对本案事实而言,乙的证据更具有证明力。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乙的主张成立。甲向乙借款25万元,他应偿还借款。

  乙要求甲按月利息3%支付借款利息,并提出了谈话录音作为证据。但乙提供的录音证据含混不清,无法辨认其中的谈话内容,不能证明双方曾对借款利息有过约定,因此乙要求;被告甲按每月3%的标准向其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法院又指出,乙可以从现在开始要求甲支付以后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替人担保借款人跑了怎么办的全部内容。担保的进行就是要对于相应的借款承担一个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来源: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钱勇吉——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1825889224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25889224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