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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产生条件 合同解除条件
2023年8月1日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钱勇吉,杭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终止的产生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解除条件

  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谓通知到达,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通知的,口头告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即为到达;书面通知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签收即为到达。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解除。比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不能解除。


来源: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Tags: 合同终止的产生条件,合同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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