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保全
文章列表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是什么意思 合同保全民法典变化是什么?
2023年8月1日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钱勇吉,杭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钱勇吉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是什么意思

一、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财产保全措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当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时,能够用担保物、担保金等及时赔偿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如何提供担保,民诉法仅规定在采取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及审判实践中的几种做法

在实践中,各地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现金等额担保,对于接受其他财产担保的,除非担保财产经过价格评估,否则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担保的,法院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须略高于保全金额。在实践中,可以作为担保的其他财产主要是房产、可以变卖的其他大宗的财产、车辆。车辆具有贬值的特性,且存在较大的灭失的风险,一些法院不愿意接受车辆作为担保。

金融机构提供可以被允许采用保函的形式进行担保。一些法院还允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

综上,一般的担保方式有:现金担保、其他财产担保、担保公司的担保。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担保问题做法各异,主要分三种。只要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向法院提供了相应价值财产的证明,并将该证明提交法院,甚至许多法院只要求当事人提供该证明的复印件。

这种做法流于形式,不能起到担保的实际作用,对另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二为现实主义,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等额存款,或等额保证金。此做法容易给当事人造成过大经济负担;三为折中主义,即在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价值财产证明时,要求当事人提供10%至30%的保证金。

按照这类诉前财产的数额,有其他抵押物进行抵押办理。一般需要抵押的可以由车辆、房屋、土地等可以等价值替代的财产进行担保办理,确保这类案件在审理后,可以赔偿这类案件的受害一方,进行补偿办理。

合同保全民法典变化是什么?

一、合同保全《民法典》变化是什么

1、扩大了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将债务人债权的从权利纳入其中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对比《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其最大的变化在于,将“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纳入了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学理上一直存在扩大标的债权范围的观点,认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规范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财产,将标的债权的范围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与该规范目的不符,应将非专属于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均纳入可代位行使标的债权的范围。此次《民法典》将“该债权从权利”纳入债权人可代位行使权利的范围,符合合同保全制度的规范目的,对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该种立法上的变化,对于司法实践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债务人仅行使主债权,而不行使该债权所涉从权利,致使其债权不能得到有效清偿的,应当认定构成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二是,债务人主债权的从权利,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权利,由债权人代位行使。这里指的从权利,主要指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权。

2、增加了债权人代位行使保存行为的规定

《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该条文为关于债权人代位行使保存行为的规定。

二、合同保全的方式是什么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现在我们国家已经完全开始实施了《民法典》,《民法典》对于之前的合同方面的一些内容都做出了一些变动,比如说在合同保全方面就过大了,可以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一些具体的范围在这里也给大家介绍了。


来源: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Tags: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是什么意思,合同保全民法典变化是什么


钱勇吉——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1825889224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25889224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