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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有几种类型 车辆质押合同的效力认定
2023年8月1日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钱勇吉,杭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有几种类型

  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是一件无比美好的事情,但是难度是显而易见的。都知道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很多情况下需要进行贷款处理。那么,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有几种类型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有几种类型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已参加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来说,贷款购房时,应该首选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政策补贴性质,贷款利率很低,不仅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而且要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也就是说,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之间存在一个利差。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抵押和保险等相关

手续时收费减半。


  2、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上两种贷款方式限于交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员工使用,限定条件多,所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无缘申贷,但可以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也就是银行按揭贷款。只要您在贷款银行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资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且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的保证人,那么就可申请使用银行按揭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一般为10-29万元,如果购房款超过这个限额,不足部分要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这两种贷款合起来称之为组合贷款。此项业务可由一个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统一办理。组合贷款利率较为适中,贷款金额较大,因而较多被贷款者选用。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三、提供材料

  1、 贷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贷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私章。


  3、 贷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户口薄复印件。


  4、 贷款人婚姻情况证明。


  5、 贷款人收入证明。


  6、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本。


  7、 买卖合同上所述的出售方签字的首付款收据。


  8、 所购买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清楚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类型,以至于根基自己的实际情况清楚选择合适的需要。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有几种类型这个法律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车辆质押合同的效力认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车辆也成为每个家庭的必需品。但是有时候车辆也可以用来缓解家庭的一些压力。比如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时候,车辆就可以进行质押。那么车辆质押在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里我们就和一起了解一下关于车辆质押合同的效力认定。




  一、车辆质押合同的效力认定

  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3、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


  二、车辆抵押合同的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2、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


  3、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4、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


  三、车辆质押权利的特点

  根据质押权的特征与立法目的,可以质押的权利须具备以下的特点:


  1、权利应当是私法上的财产权,应当以财产为内容,可以用金钱来估价,人格权及与身份有关的亲属权、荣誉权、监护权不得出质;


  2、权利应当有可让与性,如出质权利不能转让,不能变现,无法实现对债权的担保,因此不能转让的权利设立质权无效。此类权利如继承权。


  3、权利应当具有特定性,持有权利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权利的实现。普通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具有财产内容,可以依法转让,符合可质押权利的一般特征,原则上应当可以作为质押标的。各国在立法上对此也予以肯定,如《瑞士民法典》第899条第1款规定,可让与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可以出质。


  关于车辆质押合同的效力,在上文已经为大家进行了详细的讲解。综上所述,车辆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很明确的,和我们普通的质押合同效力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当事人签订车辆质押合同的时候,要规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物权的归属,避免到时候发生摩擦。






来源: 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钱勇吉——杭州借款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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